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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法草案审议:保险高管薪酬将被“重点研究”

时间:2021-07-16 00:32
   

    与会人员认为这份草案内容较全面,措施可行,有利于解决保险业当前存在的问题。资料图片


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,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,是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和最大初衷。    保险双方之间利益“必须找到平衡”    总体上,与会人员认为这份草案内容较全面,措施可行,有利于解决保险业当前存在的问题,适应了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。但也有许多意见认为草案对怎样保护投保人利益仍规定得不够细致,由于保险知识较专业,保险双方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所以保险法从立法意旨上就应该是一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法。    比如说,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,保险公司一般拥有合同解除权。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,草案对判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作了限定,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。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,理赔中很容易对“重大过失”的认定产生争执,建议删去。此外,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范围也应作界定。    常委会委员周本顺还表示,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监管机构的根本职责,保险法还应对监管机构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情形明确其法律责任。高管薪酬问题进行“重点研究”社会反映强烈的“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”问题,有常委会委员建议,应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超高薪酬问题加以限制,可在条文中对薪酬制度“作出约束性规定”。常委会委员蔡昉认为,保险公司高管高薪等问题,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投保人参保、投保的积极性。  进一步放开投资渠道    根据草案,保险资金向股票、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投资“开闸”。与会人员表示,保险资金主要来自投保人的保费,必须做好保值增值和投资风险防范。    打击“假评估”“假评级”    保险监管机构乃至社会公众判断保险公司风险情况的依据,往往来自那些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、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。现实中,保险公司出于不良动机,聘请资信较差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、或随意解聘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中介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吴晓灵建议,保险公司聘请中介服务的,聘请缔约权虽归公司,但应明确保险监管机构享有知情权;解聘中介服务的,除了规定保险公司要向监管机构说明理由,还应赋予监管机构追踪权,使其有权否决解聘决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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