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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是金融“扶贫”的主力

时间:2021-08-18 00:03
   

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在各地迅速铺开,央行起草的《放贷人条例》草案亦于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种种迹象表明,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开始逐步合法化。

    上述松动有赖于两点政策诱因:其一,通过前期改革中国银行业组织体系趋于健全,机构种类趋于丰富,市场竞争趋于充分,服务功能趋于完善,这种稳定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态势,有助于增量改革渐次推开;其二,相对于金融需求的多样化,中国的金融供给并未同步摆脱同构性,由此形成的金融“错配”日益显著地制约着多种所有制形式、多种规模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。    民间借贷的导入符合增量改革的一贯思路,其可行性与必要性正在伴随经济趋紧而不断上升。此前有媒体报道称,温州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到半天即发放贷款4000多万元,占可贷资金总额的近三分之一。很显然,这一颇具代表性的现象背后,实则隐藏着大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,以及大量民间闲置资金寻求合理回报的冲动。    尽管供需两旺,但是“只贷不存”的民间借贷至多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媾和作用。究其原因,除了金融企业独有的“竞争悖论”(不竞争不足以提高效率,但完全竞争所导致的破产又会因其巨大的外部性而更难以收拾)很容易诱使监管部门过度管制外,更为重要的是,民间借贷本身带有的先天不足不允许其扮演金融“扶贫”主力军的角色。    民间信贷赖以存在的基础有两条,一是信息获取的便利性,二是高于常态的贷款利率。就前者而言,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主要源自借贷双方事前结成的地缘、人缘或血缘关系,这种基础只能作用于比较小的范围;就后者而言,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不可避免,贷款人的预期收益并不伴随贷款利率简单递增,民间借贷同样面临银行借贷难以破解的难题,即如何确定最佳贷款利率以实现收益最大化。全球性银行业不断合并,在发达国家也出现了银行规模与企业规模逐渐拉大的趋势,因此规模对称并非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条件。国际平均0.7的水平,甚至高于长期陷于“流动性陷阱”的日本的水平。因此,乐观地说,金融体系只要部分降低代理成本或部分提高定价水平,其所能够从低收益资产中转出、并用于金融“扶贫”的资金量无疑将是巨大甚至是充足的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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